WikiFX作为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面、客观的交易商监管信息查询服务。WikiFX不直接参与任何外汇交易行为,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交易渠道推荐或投资建议。WikiFX对交易商的评分评级依据公开渠道的客观信息,并充分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差异。交易商评分评级是WikiFX的核心产品,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可能损害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商业行为,欢迎全球用户的监督和建议。举报热线:report@wikifx.com
您当前语言与浏览器默认语言不一致,是否切换?
切换
全球交易商监管查询APP
交易商搜索
下载WikiFX

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名称匹配
  • 披露时间 2023-04-17
  • 处罚金额 $ 7,737.46 USD
  • 处罚原因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之台中分公司经理人○○○(下称〇员)及业务员○○○(下称〇员)于Line群组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之情事,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未落实执行受处分人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
披露详情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期货管理法令处分案。 (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33213号;金管证期字第11203332131号;金管证期字第11203332132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4月17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33213号受处分人: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97176335 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地址:略主旨: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之台中分公司经理人○○○(下称〇员)及业务员○○ ○(下称〇员)于line群组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之情事,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未落实执行受处分人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依..第56条第5项. .所发布之命令者」为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货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为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之台中分公司经理人〇员于任职期间有创设line社群「〇〇〇」,并委由该分公司业务员〇员担任管理员,该社群成员包含台中分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等,〇员及〇员分别于上开社群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与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有关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规定不符,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ca-21230业务员管理」有关「(十八)…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所禁止之行为…」规定,受处分人核已违反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〇年〇月查核报告、受处分人〇年〇月〇日群期字第〇〇〇号函陈述意见及〇员、〇员陈述意见书为证。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本会证券期货局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〇〇〇) 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〇〇〇)、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4月17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字第11203332131号受处分人:陈○○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略地址:略主旨:停止受处分人2个月期货业务之执行,期间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群益期货)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会申报上开人员停止期货业务之执行情形。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至○日对 群益期货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于line群组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之情事,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期货业之负责人或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命令停止其6个月以下业务之执行…」为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所明定;次按「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所禁止之行为…」为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所明定;末按「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为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为 群益期货台中分公司经理人并创设line社群「○○○」,且委由 群益期货台中分公司业务员○○○担任管理员,该社群成员包含该分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等,受处分人于上开社群提供建议买卖讯息,核有违反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有关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禁止行为之规定。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报告、 群益期货 ○年○月○日群期字第○○○号函陈述意见及受处分人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陈○○、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 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4月17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字第11203332132号受处分人:邓○○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略地址:略主旨:停止受处分人1个月期货业务之执行,期间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群益期货)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会申报上开人员停止期货业务之执行情形。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至○日对 群益期货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于line群组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之情事,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期货业之负责人或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命令停止其6个月以下业务之执行…」为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所明定;次按「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所禁止之行为…」为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所明定;末按「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货交易人提供建议买卖讯息」为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为 群益期货台中分公司业务员并有在line社群「○○○」担任管理员,该社群成员包含 群益期货台中分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等,受处分人于上开社群提供建议买卖讯息,核有违反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有关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禁止行为之规定。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报告、 群益期货 ○年○月○日群期字第○○○号函陈述意见及受处分人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5条第19款。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邓○○、 群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 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查看原文
相关附件
更多监管披露

Danger

2022-02-09

Danger

2020-05-19

Danger

2022-02-10

随时想查就查

完整信息请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