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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官方网址匹配
  • 披露时间 2023-10-26
  • 处罚金额 $ 4,251,297,528.00 USD
  • 处罚原因 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
披露详情

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49362号; 金管证券字第11203493621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6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49362号受处分人: 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23474649 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陈○○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2年5月2日及3日对受处分人新竹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托买卖业务人员林○○(下称林员)有代客户保管交割款项、代办交割服务及与客户有款项借贷情事,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第37条第11款及第18款规定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同规则第37条第11款及第18款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公司之受雇人代理他人交割有价证券及不得有代客户保管款项情事。复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二、证交所于112年5月2日及3日对受处分人新竹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林员于111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10日间有代客户保管交割款项、代办交割服务及与客户有款项借贷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第11款及第17款规定。三、林员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37条第11款及第18款规定,爰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陈○○女士)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先生)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先生)、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6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1203493621号受处分人:○○○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 地址:略主旨:命令 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兆丰证券)停止受处分人3个月业务之执行,期间自112年12月6日至113年3月5日止,并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将执行情形报会备查。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2年5月2日及3日对 兆丰证券新竹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代客户保管交割款项、代办交割服务及与客户有款项借贷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第11款及第17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第11款及第17款规定,业务人员不得与客户有借贷款项、代客户保管交割款项、代理他人交割有价证券等情事。复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主管机关发现证券商之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相关法令,致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情事,主管机关得命令所属证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业务之执行或解除其职务。二、证交所于112年5月2日及3日对 兆丰证券新竹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于111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10日间有代客户保管交割款项、代办交割服务及与客户有款项借贷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第11款及第17款规定。三、前揭违规事实,受处分人之行为已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爰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处分如主旨。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 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女士)、○○○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 ○○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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