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亚集团(00458)就投资MASSIMO OSTI品牌订立购股权协议
联亚集团(00458)发布公告,于2024年1月15日,买方(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POLATO先生及目标公司订立购股权协议,卖方同意以授出价为代价,向买方授出购股权,而买方可全权酌情行使购股权以按购买代价购买购股权股份。倘购股权获买方行使,则已支付的授出价将用作构成部分购买代价的付款。购股权股份将相当于目标公司已发行公司股本的45%股权,其中包括(1)由Lorenzo
OSTI先生合法及实益拥有的目标公司已发行公司股本的22.5%及(2)由Agata OSTI女士合法及实益拥有的目标公司已发行公司股本的22.5%。
以授出价68.7万欧元为代价,且该代价已于购股权协议日期由买方向卖方平均支付的情况下,卖方已向买方授出购股权。倘及于根据购股权协议行使购股权后,买卖购股权股份的总代价将合共为343.5万欧元。
据悉,目标公司为MO IP Srl,主要从事持有若干有关MASSIMO OSTI品牌的知识产权,涵盖若干商标及域名,包括(但不限于)MASSIMO
OSTI“及”MASSIMO OSTI ARCHIVE商标,而该等商标已根据经营权协议授权予Tristate
InternationalSA。除上文所述者外,目标公司并无经营其他主要业务。
公告称,目标公司拥有MASSIMO OSTI品牌,涵盖若干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MASSIMO OSTI”及MASSIMO
OSTIARCHIVE等商标。如上文所述,于订立购股权协议的同时,目标公司亦与公司间接拥有95%权益的附属公司Tristate Internationa
lSA订立经营权协议,据此,Tristate Internationa lSA已获授经营权以使用(其中包括)与MASSIMO
OSTI品牌有关的若干商标来製造、销售、宣传、推广及/或分销MASSIMO OSTI品牌的成衣、配饰及鞋履产品。
透过订立购股权协议以及经营权协议,集团已获得于经营权协议年期内使用MASSIMO OSTI品牌来生产及分销MASSIMO
OSTI品牌产品的独家权利。透过在未来数年对该品牌的营运,集团将得以深挖该品牌的潜力、评估该品牌的表现及前景,从而最终决定是否行使购股权以成为拥有MASSIMO
OSTI品牌的目标公司的持份者。
发展MASSIMO OSTI品牌的业务符合集团藉引进新品牌以扩展其品牌业务的策略。已故的Massimo OSTI先生为Lorenzo
OSTI先生及Agata
OSTI女士的父亲,彼为一名意大利设计师,因创立C.P.Company及StoneIsland品牌而闻名。彼以其创新时装设计方法而为人所熟知,及彼尝试以新材料和新技术来创造实用且时尚的服装。C.P.Company品牌于2015年由集团收购且目前由集团营运,为集团缔造了稳健增长及对集团收入和盈利均带来正面贡献。集团相信,加入MASSIMO
OSTI品牌将进一步丰富及增补集团的品牌组合,同时借助集团于产品开发及国际分销方面的能力,该品牌亦将为集团的整体表现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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