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批准UBS AG的前主管人员及董事总经理蔡洪平(男),就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他重投业界五年的决定而提出的覆核申请。
|原标题:上诉审裁处批准蔡洪平的覆核申请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批准UBS AG的前主管人员及董事总经理蔡洪平(男),就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他重投业界五年的决定而提出的覆核申请(注1及2)。
证监会继早前因UBS AG和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在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中没有履行它们作为联席保荐人的责任而对两家公司采取纪律行动后,作出上述的决定(注3及4)。
证监会指称,蔡没有就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履行其作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尽管蔡承认在关键时间他是UBS AG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但他否认曾获UBS AG委任为交易团队的队长,即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的主要人员(注5)。
上诉审裁处注意到,由于并无明显的文件资料显示蔡确认他曾出任负责交易团队的主要人员一职,因此裁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他获委任为交易团队的队长并且对这事实知情。因此,无法要求蔡就交易团队的缺失负上个人责任。
完
备注:
蔡曾分别在2007年3月28日至2010年7月2日及2007年4月16日至2010年7月2日期间,获核准担任UBS AG的主管人员及保荐人主要人员。
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载于其网站(www.sfat.gov.hk)。
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因就三宗上市申请(包括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干犯了保荐人缺失,遭证监会谴责、暂时吊销牌照及罚款3.75亿元。请参阅证监会于2019年3月14日的新闻稿。
招商证券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7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于2019年5月27日的新闻稿。招商证券的保荐人主要人员亦遭采取纪律行动。请参阅证监会于2019年2月27日的新闻稿。
“主要人员”指符合《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所订明的条件的人士。就上市任务而言,主要人员指由保荐人委任负责监督交易团队执行上市任务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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