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中顺证券期货有限公司(中顺)并处以720万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处理现金存款及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中顺证券期货有限公司(中顺)并处以720万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处理现金存款及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有关期间),中顺以例行方式处理了:
238笔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现金存款;及
269笔总额超过9亿元的第三者转帐。
就现金存款而言,在2017年1月之前,没有纪录显示中顺的职员曾经向客户作出任何查询,或其负责人员曾经给予批准。直至证监会在2016年11月向中顺发出致管理层的函件后,中顺才规定其职员须就现金存款记录相关原因及负责人员所作的审批。
关于第三者转帐,中顺的职员须填写有关的第三者转帐表格,但当中约40%的表格并未提供客户与第三者的关系、转帐的原因及/或客户签署等重要资料。证监会亦发现,在很多情况中,所述明的关系或原因均没有包含足够的详情以解释为何有关客户必须使用他们在中顺的证券/期货帐户从第三者接收资金,或向第三者转移资金。
尽管没有纪录显示中顺在有关期间曾经拒绝任何现金存款及第三者转帐的要求,或曾经向联合财富情报组(财富情报组)作出任何报告,证监会却发现,大量经中顺处理或批准的现金存款及第三者转帐,存在多项使中顺有必要作进一步查讯或向财富情报组报告的预警迹象。举例来说:
有38笔总额为300万元的现金存款在八天内被存入某客户的帐户,而上述款额超过了该客户在其开户文件内申报的流动资产和全年净利润;
有12笔总额为100万元的现金存款在一天内被存入某客户的帐户,其后于同日全数被转至在另一家经纪行开立的帐户;及
尽管开户文件记录了某客户是全职投资者,中顺仍基于该客户的第三者转帐要求是转帐予其商业伙伴而予以批准。
证监会认为,中顺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的版本)、《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注2至4)。
证监会在决定对中顺的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中顺的缺失持续了超过两年,并涉及逾9.3亿元;
持牌法团必须设有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减低洗钱及/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中顺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
中顺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的过程中,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以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
中顺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中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相关监管规定,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第28段。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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