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渣打银行前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经理及新加坡银行前高级客户关系经理彭汉彬(男)违反了渣打银行的内部政策。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前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经理及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银行)前高级客户关系经理彭汉彬(男)重投业界21个月,由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止(注1)。
证监会在金管局转介个案后采取纪律行动。金管局在基于渣打银行的主动呈报而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彭于2010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以下行为,违反了渣打银行的内部政策:
没有向其当时的雇主渣打银行披露他在另外三家金融机构持有的私人证券帐户;
透过上述帐户进行合共48宗证券交易,并且没有向渣打银行寻求预先审批,或在执行后向渣打银行汇报该等交易;及
七度向渣打银行作出虚假声明,表示他当时没有任何证券帐户。
金管局于2019年11月决定基于上述失当行为,暂时中止彭的注册15个月。彭继而于2019年12月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金管局的决定(注2)。
2020年2月12日,彭要求上诉审裁处延期举行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的聆讯,原因是他在2020年2月7日前往中国内地公干后,正在接受14天的家居检疫。上诉审裁处同意彭的延期要求,并将聆讯押后。
在金管局与彭当时的雇主新加坡银行核实后,发现彭于2020年2月7日是因私人事务到访中国内地,而非他向上诉审裁处所指的公干,其后他亦没有自行于家居接受检疫。
彭后来撤回覆核申请,而上诉审裁处于2020年5月14日准许彭中止覆核的申请,并指他的覆核申请完全缺乏理据(注3)。
彭被新加坡银行解雇后,于2020年3月17日起已不再是获金管局注册的有关人士。由于对前有关人士采取纪律行动的法定权力归证监会所有,故金管局将本案转交证监会,以考虑对彭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注4及5)。
证监会认为彭关涉其私人证券帐户的行为及蓄意向上诉审裁处作出失实陈述,乃属不诚实的行为,令其品格、可靠程度及其是否有能力称职地及诚实地进行受规管活动受到质疑。
在决定有关处分时,证监会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彭的行为所持续的时间,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彭曾就证监会的决定向上诉审裁处提出覆核申请。上诉审裁处其后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彭撤回其覆核申请,并作出命令将讼费判给证监会(注6)。
完
备注:
1. 彭于2010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及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分别是受聘于(i)渣打银行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及(ii)新加坡银行以进行该条例下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有关人士。彭现时没有名列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纪录册,亦非证监会持牌人。
2. 上诉审裁处申请编号2019年第4号。
3. 请参阅上诉审裁处载于其网站(www.sfat.gov.hk)的决定。
4. 彭于2020年3月16日被新加坡银行即时解雇。
5. 由于彭在2020年3月17日已不再是获金管局注册的有关人士,故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58A条对彭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在其针对他的决定生效前已经失效。
6. 请参阅载于上诉审裁处网站(www.sfat.gov.hk)的上诉审裁处申请(编号: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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