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监会就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投资)前客户主任陈舜琼(女)违反证监会的《操守准则》,禁止她重投业界,为期24个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投资)前客户主任陈舜琼(女)违反证监会的《操守准则》,禁止她重投业界,为期24个月,由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注1至3)。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陈于2008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没有事先获得两名客户的书面授权及新鸿基投资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情况下,以委托形式在该等客户的帐户内进行交易。陈的做法违反了《操守准则》内有关委托帐户的授权及操作的监管规定,以及新鸿基投资有关委托帐户的政策和程序。
证监会认为,陈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陈的行为令新鸿基投资未能对有关帐户的操作进行监察及监督,以及无法保障客户免其承受在帐户内出现未经授权买卖的风险,以致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陈的失当行为所持续的时间,以及她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1. 陈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于2007年11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不同时段,隶属新鸿基投资、新鸿基期货有限公司、新鸿基外汇有限公司及新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3. 《操守准则》第7.1(a)段规定,持牌人应获得客户的书面授权,方可为其操作委托帐户。《操守准则》第7.1(c)段规定,持牌人应指明该等帐户为“委托帐户”。《操守准则》第7.1(d)段规定,委托帐户的开立应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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