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The Full Federal Court)(以下简称“合议庭”)日前判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对西太平洋银行(Westpac)两家子公司的判决提起的上诉胜诉。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The Full Federal Court)(以下简称“合议庭”)日前判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对西太平洋银行(Westpac)两家子公司的判决提起的上诉胜诉。
ASIC的上诉涉及联邦法院关于《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中“个人建议”(personal advice)定义的裁决;联邦法院在之前的一起诉讼中判定Westpac的两家子公司——Westpac Securities Administration Limited(WSAL)和BT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BTFM)在Westpac的Super Activation Team对15名客户进行的两次电话销售活动(telephone campaigns)中并未提供个人建议。
合议庭日前推翻了这一判决,发现Westpac的员工在给上述15名客户中的14名客户的电话中确实提供了个人建议,从而违反了WSAL和BTFM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义务。
合议庭还裁定,WSAL和BTFM向客户提供个人建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其它金融服务法律义务,包括“最佳利益义务”(best interests duty)。
ASIC对合议庭的判决表示欢迎,该决定为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关于一般和个人建议之间区别的清晰性和明确性。
虽然合议庭的所有成员一致通过了他们的决定,但法官们提出了不同的理由,Jagot法官称Westpac的行为是“涉及客户的主要财务问题——退休金的系统性的尖锐做法”。
判决书的其它评论包括:
“Westpac努力地尝试了在不提供法律规定的个人理财产品建议的情况下让客户作出将资金转移至BT Funds的决定。但是这种尝试失败了”。(首席法官Allsop,第[5]条评论)
“通过实施一场精心策划的电话活动,Westpac不公平地利用了这种不对称……电话活动针对的是Westpac与之存在现有关系的人,在客户的养老基金方面真正意义上占据了信任的地位。尽管Westpac知道这个决定并不简单,但它并没有就客户在决定合并养老金之前应该考虑的事项向客户提供建议。Westpac甚至没有建议客户对这一决定进行反思,或就这一决定寻求建议。通过该活动,Westpac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客户的最大利益”。( O'Bryan大法官,第[427]条评论)
全体法院还驳回了WSAL和BTFM的交互上诉,从而肯定了联邦法院的一项判决——WSAL和BTFM在这两项销售活动中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有效、诚实和公平地提供金融服务。
当事各方应就法院作出的声明和命令达成协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应提出意见,法院将对声明和命令作出裁决。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ASI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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