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对圆美光电有限公司(圆美光电)的主席兼执行董事郑伟德 (男)以及其余的董事作出命令,原因是他们涉嫌违反了受信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对圆美光电有限公司(圆美光电)的主席兼执行董事郑伟德 (男)以及其余的董事作出命令,原因是他们涉嫌违反了受信责任。
证监会是次法律程序亦涉及以下其他董事:圆美光电的执行董事谢家荣 (男)及廖嘉荣(男),以及圆美光电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瑞恩 (男)、黄智超 (男)及黄翼忠(男)。
具体而言,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14条寻求针对所有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及赔偿令,而赔偿令(如取得)将会强制他们就涉嫌失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圆美光电作出赔偿。
证监会就郑所作的一项担保展开调查后,采取上述行动。在该项担保中,郑表示若他在2015年4月向圆美光电出售的公司集团在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的两个年度均未能达到3,400万元的最低盈利水平,他便会向圆美光电作出赔偿,款项相等于最低盈利保证不足之数的9.513倍。
2016年12月22日,即最低盈利担保期届满前九日,圆美光电出售其向郑收购的公司集团当中的一部分。有关交易的收益为该公司集团带来2,650万元的盈利。此举令郑因最低盈利保证的不足之数而应向圆美光电支付的赔偿额大幅减少2.519亿元。
证监会指,由于郑在最低盈利保证下的应付赔偿大幅减少,故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但他没有(除其他事项外)避免参与有关交易的磋商,亦没有向其他董事妥为披露他在交易中的重大利益,更没有放弃投票通过有关交易。因此,郑违反了他作为圆美光电董事的受信责任。
证监会亦指,圆美光电的其他董事没有妥为调查有关交易的条款,及/或平衡延迟该项交易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弊。因此,他们蓄意及/或罔顾后果地将郑的利益置于圆美光电的利益之上,因而违反了他们作为该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
2019年9月24日,证监会向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该经纪行处置或处理多个由郑实益拥有的客户帐户内的若干资产。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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