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7日发布的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7日发布的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维持现有银行结售汇统计原则基础上,梳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衍生品业务统计、综合头寸报表等统计制度,精简法规6件。
二、完善指标解释。参考涉外收支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目指标解释,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
三、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至“金融机构”。
四、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以下外汇管理法规废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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