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8家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牌公司因同时担任其他AFS持牌人的授权代表,违反了相关法律,已被ASIC撤销了授权。 根据《2001年公司法》第916D条,AFS持牌人不得担任其他AFS持牌人的授权
58家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牌公司因同时担任其他AFS持牌人的授权代表,违反了相关法律,已被ASIC撤销了授权。
根据《2001年公司法》第916D条,AFS持牌人不得担任其他AFS持牌人的授权代表,除非他们是一般性保险承保代理。
ASIC调查了65起AFS持牌人同时被其他AFS持牌人委任为授权代表的案件。在调查的65起案件中,ASIC发现58起存在违法行为。
ASIC担心这些AFS持牌人没有适当的合规措施,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潜在风险。
例如,由于这种授权在法律下是无效的,他们可能不具备专业赔偿保险(PII)或外部纠纷解决(EDR)计划的会员资格。这给他们的客户带来了重大风险。
ASIC建议AFS持牌人在授权前应确保被授权方不是已经持有AFS牌照的个人或实体。AFS持牌人如欲成为授权代表,必须放弃牌照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没有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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