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原因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该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该另一宗上市申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原因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该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该另一宗上市申请)(注1、2及3)。
证监会亦局部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证监会亦暂时吊销岑天(男)的牌照,为期两年,由 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负责监督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时,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注4)。
证监会今天亦对中国森林及天合的上市申请所涉及的其他联席保荐人采取行动。
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所犯的保荐人缺失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UBS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注5)。
(i) 没有核实中国森林的森林资产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森林的2009年招股章程,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国森林集团)乃人工森林营运商,其主要业务为森林管理及可持续发展,以及采伐及销售原木,并在中国内地云南省及四川省拥有约171,780公顷的森林。
UBS在或大约在2009年5月/6月成为中国森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然而,UBS在成为保荐人后,没有对中国森林集团的森林进行任何实地考察。虽然UBS声称在2008年以时任联席账簿管理人的身分,于中国森林集团位于四川省及云南省的森林进行了实地考察,但未能提供任何考察纪录或识别出有关考察的确切位置。
UBS声称包括律师及森林专家在内的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了部分的实地考察工作。然而,他们均没有接获指示核实中国森林集团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是否存在。
此外,尽管中国森林集团在2008年收购了位于云南省的150,000公顷的森林(占其森林资产逾90%),但没有证据显示UBS曾视察中国森林集团位于云南省的森林,或委讬其他机构就云南省于2009年7月9日发生的黎克特制6.0级地震对该等森林资产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ii) 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集团的林权
根据招股章程,中国森林集团对其森林的法律权利由相关的林权证所证明。虽然UBS声称已审视有关证书的正本,但它没有识别出多个看似不寻常及理应作进一步查询的情况(例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名称与相关证书所载的名称不符)。
UBS亦声称其中国内地律师已核实和检查有关证书。然而,此事并无反映在相关的法律意见中。事实上,有关法律意见列明其建基于假设中国森林所提供的文件属真实及准确。
(iii) 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UBS依赖中国森林向其提供的据称由相关林业局签发的确认书,确认中国森林的业务和伐木活动符合相关的中国内地森林法。然而,并无证据证明UBS已核实有关的确认书是否由相关林业局签发,以及当中所记录的资料是否准确。
(iv) 对中国森林集团森林资产的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
中国森林集团的森林资产是其业务运作的关键所在,故为该等资产投购充足的保险至为重要。UBS依赖中国森林提供的保险文件作为已投购有关保险的证据,而没有独立核实保险文件的真实性。
尽管UBS声称其交易小组成员和中国内地律师查核了保险文件,但却并无识别出当中多个本应作出进一步查询的问题(例如,保险文件内所载某些森林的位置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不符)。
(v) 对中国森林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往绩纪录期的最后18个月内,按收益计算,中国森林有超过70%客户位于云南省(注6)。UBS曾计划与中国森林部分位于云南省的客户进行面对面访谈,但其后因云南地震而决定将面对面访谈押后。UBS最终仅与有关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
证监会发现,UBS按照中国森林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有关客户,而没有对有关客户进行任何背景调查,以核实它们的电话号码及/或受访者的身分。证监会亦发现,有关访谈的纪录严重不足。
证监会亦发现,UBS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所犯的缺失,可归因于岑身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在履行其监督责任上疏忽职守所致(注7)。
在天合上市申请中所犯的保荐人缺失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UBS作为天合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之一,没有遵从《操守准则》第17.6段内有关尽职审查会见的具体指引(注8、9及10)。
(i) 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
UBS与十名天合客户进行了访谈:其中六名以电话方式或在天合位于中国内地的锦州办事处以面对面方式接受访谈,而其余客户则在它们本身的处所接受访谈。
UBS没有就安排有关访谈或确认访谈的模式及地点,直接与有关客户联络。相反,采取主导的是天合,由其通知UBS哪些客户未能出席面对面访谈,以及哪些客户拒绝在其营业处所进行访谈。并无证据证明UBS曾采取任何步骤,向有关客户查询为何不答应在其办事处接受访谈。
(ii) 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
UBS最初曾要求与天合的最大客户(客户X)在其办事处进行访谈,但天合却指由于中国内地当时正进行反贪腐行动,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客户X一般会拒绝任何第三方到访其处所的要求,而UBS最终接纳了这个解释。
UBS及后同意在天合办事处访谈客户X。在访谈结束时,客户X的代表拒绝出示其身份证及名片,并冲出会议室。他向UBS表示根据客户X的内部程序,他本来不会同意接受访谈,而他出席访谈仅为了协助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
然而,UBS并无进行任何跟进查询,以确认该名接受其访谈的人士是客户X的代表,及他具有适当的权限及知识接受该访谈。
(iii) 访谈问题模糊不清
根据UBS获提供的销售文件,天合透过其附属公司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锦州惠发天合)与其客户进行业务。
在客户访谈中,UBS向受访者询问了关于其公司与“天合集团”(而非锦州惠发天合)之间的业务往来问题。虽然有关受访者亦被问及“贵公司主要与天合集团的哪个成员公司及业务部门联系”,但在接受访谈的十名客户当中,只有三名确认它们与锦州惠发天合曾有联系。然而,UBS并没有向其余客户跟进它们是与“天合集团”中哪个成员公司有业务往来。
在天合宣称的十大客户当中,有一名曾接受UBS访谈的客户向证监会表示,当其代表在访谈中回答有关该名客户与“天合集团”进行交易的问题时,其代表所指的是与辽宁天合精细化工进行交易;而辽宁天合精细化工是一家由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但在关键时间不再是拟上市的天合集团的一部分。
由于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所拥有的上市及非上市化工业务均称为“天合”,故证监会认为,UBS在访谈客户时纯粹提述“天合集团”及/或没有要求受访者确切识别是哪个天合成员公司与其所属组织进行交易的做法有不足之处。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
· UBS的保荐人缺失涉及包括中国森林及天合在内的三宗上市申请;
· 所识别出与UBS有关的不足之处涉及范围广泛:UBS没有妥善审查和核实中国森林业务的重大方面,即其林业资产、伐木活动、受保范围和客户;及UBS允许天合控制尽职审查程序,及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处理客户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此外,上述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与对天合在往绩纪录期内的主要客户(包括其最大客户)进行的尽职审查有关;
· 保荐人对上市过程有颇大程度的控制。若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未能符合标准而导致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仍然获得上市地位及最终倒闭,或会令公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并打击他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信心。因此,必须就保荐人的缺失处以具阻吓作用的罚则;
· UBS和岑表现合作,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调查发现及监管关注事项;及
· UBS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以检讨与其进行保荐人业务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些执法行动所针对的是保荐人缺失,尤其是保荐人在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尽职审查时所犯的缺失。执法行动的结果显示证监会高度重视保荐人的高操守标准,因为这样才能保障广大投资者和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及声誉。有关的执法行动向市场传达强烈而清晰的讯息,就是我们会毫不犹疑地就失职保荐人所犯的失当行为追究它们的责任。”
备注:
1. UBS AG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自2012年6月7日起,UBS AG进行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中,就证券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的部分,改由UBS Securities Hong Kong负责。
3. 由于证监会对该另一宗上市申请内其他各方的纪律处分程序尚在进行中,证监会在对那些其他各方的纪律处分程序结束之前,将不会披露导致其就该另一宗上市申请对UBS作出纪律行动的详细调查发现。
4. 由2007年10月11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及由2007年10月4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岑分别获准担任UBS AG的保荐人主要人员及主管人员。自2012年6月7日起,岑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代表身分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5. 中国森林于2009年12月3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UBS及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其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中国森林的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暂停买卖。该公司其后清盘,并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其股份的上市地位。
6. 根据招股章程,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0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按收益计算,中国森林分别约有70.5%及81.4%的客户位于云南省。
7. 根据《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第1.3.3段:“根据一般指引,主要人员应负责监督交易小组。主要人员应参与制订与交易小组进行的工作有关的关键决策,并必须留意该项工作涉及的主要风险及对应付该等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负责。例如,在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尽职审查复核时,保荐人应确保主要人员有参与决定该项尽职审查复核的范围和深入程度,及进行该项工作需要动用多少资源;对该项尽职审查的结果进行严谨评估,及对该项尽职审查复核的充分程度进行整体评估;以及确保已采取步骤妥善解决于进行该项复核时发现的一切问题……。”
8. 天合于2014年6月20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应天合的要求,其股份于2015年3月26日暂停买卖。2017年5月24日,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发出通知,指示联交所由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天合股份的一切交易。天合股份至今天为止仍被暂停买卖。
9.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10. 《操守准则》第17.6(f)段订明,在进行会见时,保荐人除其他事项外,应:
§ 直接与选定会见的人士或实体进行会见,尽量减少让上市申请人参与其中;
§ 确定接受会见者的真实身分(包括确定接受会见者的身分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使其本身信纳接受会见者具有适当的权限和知识接受会见;及
§ 识别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寻常情况(例如并非在选定会见的人士或实体的注册或营业地址进行会见、接受会见者不愿合作),并确保任何不寻常情况均获得充分解释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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