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富卫人寿)因未有遵守《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强积金守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关键人员所订的要求,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40万元。
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富卫人寿)因未有遵守《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强积金守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关键人员所订的要求,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40万元(注1、2及3)。
证监会发现,富卫人寿未有时刻确保有至少两名关键人员具备最少五年管理退休基金或公众基金的投资经验。
具体而言,由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富卫人寿仅有一名关键人员符合最低投资经验要求。富卫人寿是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于2017年1月作出查询后,才发现其并无足够关键人员(注4)。
证监会亦发现富卫人寿未有就指派和监察关键人员方面实施政策及程序,亦没有向有关职员表示他们已获指派为关键人员。富卫人寿在这方面的缺失,是导致其长时间持续地违反《强积金守则》的原因(注5及6)。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
1. 富卫人寿持续违反监管规定的时间接近四年;
2. 富卫人寿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检讨其违反《强积金守则》的起因、程度及影响,以及其内部监控措施是否足够;
3. 富卫人寿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4. 富卫人寿已采取措施,就指派和监察关键人员方面实施书面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其遵守《强积金守则》;
5. 富卫人寿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
备注:
1. 富卫人寿目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富卫人寿的业务于2013年2月被盈科拓展集团收购。
3. 《强积金守则》第6.4段订明,投资经理必须遵守证监会发出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规定。
4. 《强积金守则》第6.6(a)段规定,投资经理的关键人员须具备最少五年在信誉良好的机构管理集资退休基金或其他公众基金的投资经验,而其累积的专业投资经验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应与正在申请认可的汇集投资基金或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
5. 《强积金守则》第6.6(d)段订明,证监会必须信纳投资经理于整体而言操作稳健。除此之外,投资经理须向证监会提供合理的保证,以显示其具备完善的内部监控措施及书面程序,并由其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持续监察有关规定,以确保其不时更新各项措施及程序并符合最新的法规。
6.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1.2段规定,基金经理须(除其他事项外)设定完善且又符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的内部监控和书面监察程序。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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