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6月4日宣布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服务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6月4日宣布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服务协议”。
根据该通知,新企业债券上市协议和ABS(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新协议)将于6月18日起正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发布通知前已开始与上市公司签署新的“证券上市协议”公司。该通知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执行新修订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又一措施,旨在克服其体系薄弱环节,加强监管依据,体现合同精神,强化全面严格的法律基于监督。
近年来,深交所在常规监管中发现,一些发行人对深交所债券市场的规则不熟悉或不够重视,这种不熟悉和疏忽导致违规。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突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报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应当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现场检查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上市协议;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交易所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买卖证券的其他方。为充分开展新时期一线监管工作,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深交所开始修订新协议。在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广泛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协议。
为了提供整体优化和调整,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引入现场检查,惩罚性赔偿和发出通知等措施,强化深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允许深交所作出重大交易暂停和恢复决定,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
第二,它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标准操作的监管基础。它规定,发行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诚实守信的方式行事,履行义务,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偿还本息,分配收入,按约定妥善处理资金,债券持续期间信用风险管理成熟和信息披露,并应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方式披露信息。
第三,通过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管理人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体现合同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应为发行,上市交易,上市转让,交易暂停/恢复公司债券和获利能力证券,以及偿还本息,收入分配和信息披露提供设施,咨询服务和培训项目。此外,争议解决条款在新协议中进行了修改。以前的协议只规定了仲裁,但新协议允许发行人和经理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它进一步增强了自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新协议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内部自律补救制度,发行人和经理人有权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重要自律性裁决的听证和复审。
根据新协议,如果发行人或经理人拥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成熟的公司债券或ABS,并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的挂牌申请文件可以提供服务,则无需为新发行的公司债券或新增资产支持证券签署新的协议作为新协议的一部分。为了尽量减少发行人的签署成本,通知并不要求在期限内重新签署公司债券和获取和惠益分享的上市协议,而以前签署的协议将在相关证券到期时终止。
除采纳新协议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系统地审核了固定收益产品需要修改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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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近期宣布,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CSDC)正式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和结算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回购交易机制及相关服务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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