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月8日,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要求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必须以书面形式向CySEC提交与第三方国家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并且在第三方国家开展业务之前,要获得当地的监管授权。
2月8日,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要求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必须以书面形式向CySEC提交与第三方国家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并且在第三方国家开展业务之前,要获得当地的监管授权。
公告内容如下:
CySEC通知那些试图在第三方国家领土(司法辖区)上提供投资及相关服务、或开展投资业务活动的CIFs公司:
1、希望/试图在第三方国家领土上提供投资及相关服务、或开展投资业务活动的CIFs公司,必须书面通知CySEC其业务意向;
2、在第三方国家提供上述服务或开展业务活动之前,CIF公司须遵守当地的法律监管框架,并需要获得当地的监管机构必要的授权;
3、CIF公司应该向CySEC提供获准(第三方国家)当地监管机构授权证明的复印件。
4、对于第三方国家没有相应监管体系的情况下,CIF公司应该向CySEC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或复印件),这份意见书应由第三方国家合格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以证明该司法辖区确实没有相应的监管体系。
5、第1条所提到的书面通知应该包括这些信息:CIF公司希望在哪些第三方国家提供上诉服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要列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并注明这些国家或地区是否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如果没有,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CIF公司对第三方国家的监管机构负有完全的责任。
CIF公司必须在CySEC Portal(https://portal.cysec.gov.cy/)上将这些信息上传归档。并且,如果CIF公司后续在与第三方国家业务往来过程中有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CySEC。
所有CIF公司(无论是新成立,还是已成立的)都必须在其官网上公布与第三方国家业务往来的所有活动信息。
影响
CySEC的这次公告,无疑是为了顺应MiFID II和ESMA的严监管态势,加强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的监管。
很多CIF公司都在全球各地开展零售外汇及差价合约业务,为第三方离岸国家的居民提供投资服务,它们只是在塞浦路斯注册,但很多业务并不在塞浦路斯本地,而是在海外全球各地。因而,本次的CySEC公告势必会对CIF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对那些海外业务不透明的CIF公司。
从第三方国家监管环境的角度来看,全球各地的监管政策有严有松,这给CIF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监管越严的国家,当然限制越多,同时违法犯罪的空间就小;监管越松,当然限制越少,违法犯罪的空间越大。金融监管严厉的国家有美国,其次有日本、英国,欧盟区伴随着MiFID
II的推行也在日益收紧监管环境,加入严监管阵列中,澳洲也在紧随其后,学习借鉴他国经验。而在一些金融落后或不发达地区,如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不健全,监管环境相对松弛,有些地区甚至是监管真空地带,如中国。
从在第三方国家开展业务(尤其是零售外汇差价合约业务)的CIF公司的角度来看,本次CySEC公告会给它们带有一定的影响,因为CySEC会要求它们提交相关材料信息(如当地授权证明、法律意见书等),并会审查他们的海外业务运营情况,这会给它们增加一些运营负担,甚至会限制它们的业务活动;同时一些CIF公司在海外非法运营的业务也可能会被查出并取缔。
从第三方国家当地居民(投资者)的角度来看,CySEC的这项措施肯定是有利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强化监督,必要的授权,都是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障。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对CySEC本次公告对中国大陆的影响。
首先,对中国的投资者而言肯定是有利的。
其次,在中国开展零售外汇及差价合约业务的CIF公司,持照合规运营的CIF公司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只是多了些繁琐的工作而已,如:准备材料,提交信息,出具法律证明等,由于中国这一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所以CIF公司只需请中国大陆的某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CySEC即可。而对于一些无牌照、不合规的经纪商来说,可能面临CySEC审查、甚至被取缔。从长远来看,这对中国整个零售外汇行业的“净化”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下面是CySEC本次公告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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